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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钟某某)(公开版)_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47********,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淄博市临淄区,住**街道**村**号,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09时45分,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淄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烈士陵园路口,因驾车观察情况不够、过路口未减速慢行,与由南向西左转弯的朱某某驾驶的淄博100****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朱某某及电动自行车向西飞出。在朱某某摔倒至地过程(失稳状态)中,朱某某下肢与前方由东向西正常行驶的被不起诉人钟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机动车范畴)相接触,朱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钟某某在确认张静报警后驾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朱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过失,其客观上实施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不起诉人钟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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