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58********,汉族,中专文化,系**医院**,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下午,通过电话沟通,答应帮助被害人某某某办理提升伤残等级事项,当日下午13时50分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某某某人民币30000元,该款被金某某占为己有。后被害人某某某向金某某索要该款,金某某为某某某出具收条,承诺10日内归还。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并在到案后对其收取某某某钱财的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返还某某某人民币30000元,并取得某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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