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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郭陈某)(公开版)_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壶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7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壶关县,住某某乡某某村。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壶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壶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壶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冯某某受长治市晋昌源典当行“委托”,将与晋昌源典当行有债务关系的李钢,带至壶关县实施看管,冯某某安排该团伙成员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将李某某非法拘禁于壶关县西街一个旅馆内,后又转于郭某乙位于壶关县龙泉镇沟西坡村的租住处,非法拘禁时间二、三天,后由陈某某驾驶被害人高某某的轿车搭载郭某甲、郭某乙等人将李某某送回长治市区,路途发生车辆事故后,被害人逃跑才脱离控制。

本院认为,某乙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壶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壶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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