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社区*组***号,住陕西省石泉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赌博罪,经石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6日补查重报。
在本院依法审查起诉阶段,郭某甲于2020年2月14日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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