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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郝某某非法拘禁)(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闻检刑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某某,现住闻某某**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6日上午十时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乘坐马某某的车准备一起回村,途中马某某(不起诉)接到柴某某(另案处理)电话,称找到了欠马某某钱的合伙人温某某,郝某某便跟随马某某一起到东镇党家庄移民小区,在小区物业二楼平台处,柴某某、盛某某(不起诉)、马某某对温某某拳打脚踢,后强行带至办公室内协商欠款及设备电脑主板的事,温某某遭到柴某某威胁时,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阻止柴某某殴打温某某,无奈温某某书写归还10万元借款及电脑主板的协议书后,于十二时左右离开。

本院认为,郝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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