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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邱某甲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三部刑不诉〔2020〕Z136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年12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邱某甲同其父亲邱某乙(另案),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向梁某某(另案)购进柴油共约200桶,每桶进货价格约1100元,在电白区**镇**村海边一间平房出售给附近出海打渔的渔民。

2019年11月5日,公安民警在邱某甲非法经营柴油的房间查获4个油桶(其中一个油桶装有疑似柴油约300市斤,一个油桶装有疑似柴油约160市斤)、2个油泵、4本账本、14张价目表等工具一批。经鉴定,邱某甲非法经营的柴油属于0号车用柴油馏分,硫含量、多环芳烃、总污染物含量、十六烷值满足国(IV)车用柴油质量指标要求,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查,邱某甲非法经营柴油数额约28万元,获利约2万元。

本院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商务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规定认定柴油属于成品油的范围,从而认定被不起诉人邱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商务部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因此,鉴于本案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本院不再认定邱某甲的行为构成犯罪。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邱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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