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8月15日至9月12日、2019年10月12日至11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12月2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另案处理)经李某某(已判决)介绍加入传销组织“安徽同昌科技”,孙某某拉入下线丁某某和邱某某,孙某某将丁某某介绍给李某某,李某某和丁某某在安徽凤阳武店等地发展下线。邱某某以自己和朋友翟某某的名义出资5.63万元投入到同昌科技。孙某某经邱某某同意后将丁某某的名字放在邱某某的下面。李某某让孙某某在山东临沂租赁房屋作为该传销组织在山东临沂的办公场所,后孙某某找到场地后邱某某帮孙某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邱某某账户收到该组织打款44775元。
本院认为,邱某某的上述行为不属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的“组织、领导”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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