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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邓某某)(公开版)_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铁检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铁路公安局深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1日,车主杨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将其名下车牌号为粤K7V****的路虎牌汽车以质押的方式,向黄某某借款人民币25万元。因到期未如数还款,杨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通过**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茂名第一分公司将该车辆以质押的方式借款人民币22.1万元,并将车辆在广东省茂名市车管所做了车辆抵押登记。2018年4月,黄某某以人民币18.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辆转押给陈某某。后陈某某将该车辆借给陈某,2019年1月3日,陈某将该车停放在深圳市**区**路维也纳酒店停车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发现车牌为粤K7V****的路虎汽车停放在深圳市**区**路维也纳酒店停车场后,要求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关某某、杨某到该酒店附近找回该车辆并拖回公司仓库。

2019年1月4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杨某联系他将车牌为粤K7V****的路虎汽车从深圳拖到东莞时,杨某没有和他讲车的情况只是说有台车坏了请他拖一下,邓某某主观上以为是杨某朋友的车钥匙坏了而帮忙拖车,且邓某某核对了所拖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后,才将粤K7V****小汽车拖回****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分公司仓库。

本院认为,邓某某系受蒙骗参与拖车,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邓某某不起诉。

扣押路虎车辆1台、车钥匙1把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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