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1********,汉族,大学本科,彰武县*甲医院**局工作人员,现住彰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9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10月11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份,某某医院某局赵某某,在没有开具药物处方的情况下,轻信被告人李某(彰武县**医院麻醉师)以为患病的亲属借走国家管控的精神类、麻醉类药品用于止疼的理由,私自从彰武县某医院某局借给李某206支舒芬太尼及6支米达佐伦。最终李某将大部分药品用于自己注射。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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