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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赵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性,196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1********,汉族,群众,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某某********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下午14时左右,赵某甲同赵某乙、赵某丙、马某某在行某某**饭店吃饭喝酒,后赵某甲驾驶无牌照柴油三轮车回行某某**村。下午18时许,赵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到**村赵某丁家,因为买卖坡上石头的事,将农用三轮车堵在赵某丁家门前,后赵某甲回家。回到家中赵某甲再次喝酒,后又骑着电动车去赵某丁家,被行某某口头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73mg/100ml。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赵某甲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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