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 1985年6月29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住汶上县XX镇XX村139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商议后,通过网络与上游犯罪分子取得联系,后根据对方要求和指挥,共同出资购买大量络漫宝、手机卡、上网流量卡、路由器等网络设备,安装在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家中,为上游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提供通话网络接入支持,从中赚取非法佣金。2020年8月9日前后,李某某又联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加入,由赵某某出资1万元,参与利润分成。截止到2020年8月11日,刘某某支付宝共收到上游犯罪分子转来的佣金83722.99元,刘某某支付给赵某某1000元。2020年8月11日,汶上县公安局民警在汶上县某某镇某某村李某某家现场,将刘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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