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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贾某某)(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2********,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现住三河市**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9月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17分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苗某某找到杨某某,欲让杨某某帮其霸州市**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报告,并支付杨某某70000元。2016年11月份,杨某某找到时任宁夏智**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市业务负责人王某某,并由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负责编写环评报告。贾某某编写《霸州市**有限公司年产2万套五金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报告书)》完成后,交由宁夏**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审核盖章。因当时公章不在公司,宁夏**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将“宁夏**有限公司”公章扫描件传给贾某某并建议其自行处理。后贾某某用该公章扫描件私自刻制“宁夏**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并加盖。杨某某收到环评报告书后,由冯某某代杨某某转账给贾某某30000元,贾某某收到30000元后按规定转给王某某15000元。

本院认为,贾某某在正常履职过程中收取其编写环评报告书的制作费用,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而不构成诈骗罪;贾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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