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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谭学会)(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区贺州市********号。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贺州市平某某望高镇到钟山县清塘镇购买人民币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

本院认为,谭某某购买毒品自己吸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谭某某不起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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