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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詹某某)(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住**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诈骗罪,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原某,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河津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詹某甲在河津经营**店期间,国家于2009年至2013年开展家电下乡补贴活动,针对的对象是农户,因生意经营不善,该詹某乙了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的想法。2012年左右,该詹采取重复登记以前在其**店购买过电器是农户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信息,在这些农户信息名下多增加几件家电下乡产品,将增加的产品转手卖给其他客户,将这些家电下乡补贴款个人套取,前后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48446.59元。

经审查,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数额应为47606.1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资料等、证人卫某某等44人的证言、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但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詹某甲的最后犯罪时间为2012年底,2016年8月30日我院经请示运城市院决定对詹某甲涉嫌诈骗立案侦查,2016年11月30日反渎职侵权局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2017年1月9日公诉部门第一次退回反渎职侵权局补充侦查,同日因反渎职侵权局转隶纪委监委,我院决定撤销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委。河津市纪委监委于2018年1月8日将詹某甲涉嫌诈骗一案线索移交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2018年1月17日禹门分局以案件没有管辖权为由不予立案并告知河津市纪委监委;2018年8月28日河津市纪委监委将此线索移交河津市公安局,河津市公安局同日对詹某甲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2018年9月18日上网追逃,2020 年1月18日詹某甲被西安**处砚川派出所抓获并羁押。河津市公安局2020年1月21日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47606.1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诈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詹某甲的最后犯罪时间为2012年底,河津市公安局的立案时间为2018年8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48446.59元人民币,47606.1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840.49元人民币退回被不起诉人詹某甲。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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