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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董某某)(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董**,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610,汉族,中专文化,系伊吾**公司员工,住伊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1月1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一江,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胜利,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7月5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董**在哈密市天马批发市场卖鱼时,与买主被害人李**及其姐姐李*某因价格问题发生争执,后董**持水果刀朝李**左上腹部捅了一刀,造成李**重伤的后果。原哈密市公安局(现伊州区公安局)于1999年8月24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但并未对犯罪嫌疑人董**采取强制措施。至2019年10月29伊州区公安局再次将该案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上述行为,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董**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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