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高中毕业,“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兼设计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街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孙某某从胡某某处获取 “兰庭公馆mm.xls”和 “华侨名苑(1).xls”文件,并保存于其本人使用的电脑中。经固始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检查,“兰庭公馆mm.xls”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540条;“华侨名苑(1).xls”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396条。
本院认为,孙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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