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舒某某、胡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固检二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0********,汉族,高中毕业,“河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兼设计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街道,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8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孙某某从胡某某处获取 “兰庭公馆mm.xls”和 “华侨名苑(1).xls”文件,并保存于其本人使用的电脑中。经固始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民警检查,“兰庭公馆mm.xls”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540条;“华侨名苑(1).xls”是内容为“小区名称、姓名、楼号、房号、面积、联系方式”的公民个人信息,共396条。

本院认为,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固始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