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二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4********,汉族,研究生毕业,工作单位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医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区*号*单元*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8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第二次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4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以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直接通过现金从犯罪嫌疑人姜鹏展处以5500元至90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购买由国外生产的一种治疗丙型肝炎的药(索非布韦、达卡他韦),然后以12000元的价格向在其医院看病的患者杨广义、王桂平、周大毛、胡传美、庞琼芬等人销售,一共销售共计13个疗程治疗丙型肝炎的药(索非布韦、达卡他韦),销售价值共计83000元,获利3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销售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价值83000元,获利30000余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2019年12月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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