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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翁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翁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房,经商,无前科。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翁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6日17时,雷州市**镇**村委会**村村长翁某甲(已故)带领本村村民翁某乙(已判决)、翁某某等20多人以要回祖公地为由,手持柴刀等工具到雷州市龙门镇淘汶村委会后山村原二队、三队(即现坑朗村)旧村场内砍毁坑朗村村民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种植的桉树及果树。经雷州市林业局、物价局鉴定,被毁坏桉树面积14.1亩,林木株数2790株,桉树直接经济损失为10702元;被砍毁果树77株,直接经济损失12402元,二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共为23104元。

雷州市公安局于2008年3月26日决定立案侦查,于2018年12月22日对翁某某办理了拘留证,于2019年1月3日对翁某某上网追逃。翁某某于2019年1月13日被抓获归案。雷州市公安局在2018年12月22日对翁某某办理拘留证之前,未曾对翁某某采取任何侦查措施,且没有证据证明翁某某逃避侦查及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有新的犯罪。

本院认为,翁某某的行为虽然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十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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