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4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现租住九江市柴桑区******,九江*****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罗某某所经营的九江恒鑫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从湖北陶某某处购买了钢材,对方未提供发票。同年12月份公司因核算账目需要,罗某某通过微信方式以人民币4630元购买了山东济南视夕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15754元,税额为人民币15966.07元。
罗某某让公司会计持该发票去税务部门申请抵扣过程中被税务部门发现有问题,后作废处理未予以抵扣。
本院认为,罗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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