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53********,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辽宁省朝阳市人,现住辽宁省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北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北票市检察院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月17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家丢失一只鸡,怀疑是邻居张某某夫妇把这只鸡赶回了自家院内。2019年11月14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从自己家携带尖刀至张某某家西卧室与张某某理论,二人厮打在一起。在厮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程某某持刀扎张某某身体的胸腹部、颈部、面部等部位,用张某某家掩门用的角钢砸张某某的头部,并将张某某投入院内的水井中。经北票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1月19日不起诉人死亡。
本院认为,程某某的上述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犯罪,被不起诉人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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