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0****861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七组,现住西安市新城区**路10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旬邑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4日(中秋节)晚上,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朋友周**从外地回西安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主动为其接风,在西安市长安区长里村附近一饭店吃饭,吃饭时周**叫来自己的朋友尚**一起吃饭,后又去KTV 唱歌喝酒,9月25日凌晨几人从KTV 出来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周**嬉戏打闹,尚**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打了周**,尚**就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发生争执,后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车内拿出一把螺丝刀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当时驾驶的车辆驾驶室侧玻璃砸破,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当时于尚**理论未果,周**随即将两人拉开后各自离开。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心中来气,随后给起老乡雷**打电话让其喊一帮人过来帮忙“扎势”,后自己在沙井村美伦金典浴场门口等待。雷**联系了李**,9月25日早上李**带着夏**、吴**、杨**、吴**、刘**、第**、杨**等人在沙井村美伦金典浴场与雷**、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汇合,后乘车前往长里村村口,到达现场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与尚**继续理论砸车玻璃的事情,雷**带着李**、夏**、吴**、杨**、吴**、刘**、第**、杨**等人站在不远处闲聊,后被不起诉人石某某怕打起架来不好收场,便打电话报警,后西安市创汇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尚**、周**带回派出所,民警询问了情况后,让尚**主动赔偿被不起诉人石某某被损车辆玻璃,尚**当场答应后几人离开了派出所。被不起诉人石某某便带着雷**、李**等人前往沙井村美伦金典浴场洗澡,后交给雷**2000余元现金让其结洗浴账,剩余部分发给李**等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后,通过雷**出资雇请李**、吴**、第**、武**、杨**、杨**、刘**、夏**(上述8人均因恶势力犯罪被判刑)等人到场站场助威,但李**等人到场后无任何寻衅滋事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且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只有一次雇请社会闲杂人员站场助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石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旬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旬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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