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特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7********1236,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特克斯县,住新疆特克斯县****村**号(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特克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特克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牌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特克斯县**乡**村特**线**公里**米处时,因操作不当,造成自己以及车辆损害的交通事故。特克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2019)2556号鉴定书鉴定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56.8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被不起诉人白某某·马某某因病死亡,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 决定对白某某·马某某不起诉。
特克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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