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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无,男,1986年****日生,民身份号码1302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玉田县玉田镇谢甲庄村幼儿园门口处,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并伙同其妻石某某对汤某某进行殴打,指使其父亲王某乙对侯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汤某某、侯某某为轻微伤。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由于西龙虎峪到玉田段修道,大量沙石料大车从玉田县玉田镇谢甲庄村绕道去土润搅拌站,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2019年6月11日凌晨4时许,因大车后半夜通过时噪音太大,严重影响睡觉,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玉田镇谢甲庄村幼儿园门口处,拦截郑某某所开车辆,与郑某某的同事汤某某发生口角,后与其妻某某对汤某某进行殴打,在交警调查情况时王某甲与车主侯某某发生口角,指使其父亲王某乙扇侯某某一巴掌。经法医鉴定,汤某某、侯某某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王某甲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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