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8********420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局**农场**组**号,住陕西省乾县梁村镇**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没有买卖工商营业执照的行为,仅是验证对公账户能否正常使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的行为不符合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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