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二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200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本院对王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早上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经冯某某介绍到融诚皇冠国际饭店给程某某(已起诉)打工,负责goip网关设备的维护。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打工期间明知是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持。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打工期间共有徐某某、吴某某二人被骗,被骗金额251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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