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4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精神病患者,于2019年2月5日在离家外出迷路,后流浪至兰陵县兰陵镇后孙庄村。2019年2月15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进入兰陵县兰陵镇后孙庄村孙某某闲置房屋内,在该房屋生火取暖,不慎将该房屋内的杂物及屋顶点燃,引起火灾,后被前来的消防人员扑灭。涉案房屋的损失价值为6000余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本案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本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一方已经赔偿孙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孙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的上述失火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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