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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红山)(公开版)_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栾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75********,汉族,大学本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关林镇******号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栾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元锋,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栾川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15年成立至今实缴资本0元,未取得与其经营范围相符的资质或许可,纳税申报均为零申报,也无发票领取记录。公司会计资料显示该公司的资产负债2015年底至今一直保持在7428.33元,现金帐、银行账无流水,该公司无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亦无任何资产,系空壳公司。

在此情况下,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伙同财务人员王某某虚构财务报表、贷款理由及受托支付合同从栾川县农商银行分三次套取1450万元、1700万元、1700万元可循环使用的信贷资金,通过操控**公司、洛阳**服务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王某某本人、王某某等个人账户,在无实际贸易的情况下,以公转私、套取现金的方式为十余家企业提供资金7.44亿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上述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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