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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双)(公开版)_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交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331964********,汉族,高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现住交口县**镇**街**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交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交口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8日,王某甲在其上线郭某某的推荐下,**家传**,以转发朋友圈、散发宣传资料、张贴吕家传膏药广告等模式,积极主动发展下线,要求下线人员购买相应数额吕家传膏药的方式获得加入和继续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从中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润。截止2018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代理级别为官方。其在整个代理网络中处于第4层,其下级层数共有3层,全部下级代理数为28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情况说明、公安部“云端”平台数据、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到案情况;2.证人张某甲、冯某某、尤某某、周某某、郑某某、张某乙、郭某乙、李某甲、刘某某证言;3.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郭某某、解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闽中证[2018]数鉴字第1713号;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对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现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线人数不达上述立案标准,不应以犯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交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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