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XX年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XX011200XX,汉族,中专文化 ,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市,XX市交通局职工,现住XX市XX小区X栋X单元X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3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XX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XX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XX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2014年9月17日因犯串通投标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10月12日退回XX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2日XX市公安局补充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5年7月至2018年9月,蔡某某伙同范某某、徐某某、程某某等人的串通投标犯罪活动中,没有证据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参与了串通投标,他只是蔡某某江西XX电力咨询公司的一名员工。
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XX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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