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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下野地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6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现暂住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家园****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下野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下野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在**省道**团第**加油站东侧200米处捡到一张中石油加油卡(卡号:91302800********)。2020年9月9日,王某某在**团**加油站加油时,在自动查询机上查询了捡到这张加油卡的余额,该卡余额显示8822.12元。后王某某联系到**团居民刘某某,谎称该卡是通过其朋友的朋友以6900元的价格购得,将该卡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刘某某经核实该加油卡内金额后,于2020年9月11日12时28分使用该加油卡在**团加油站购买了1726.45升(价值8822.12元)0号柴油。购买柴油后,刘某某将该加油卡和加油小票还给王某某,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付款的方式支付给王某某7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捡拾到他人的加油卡,没有及时归还他人,属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下野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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