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村**组**号。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认定事实:
2005年4月,汉中市汉台区北关办事处人民路社区五组村民刘某甲与邻居蒋某某因修房发生争执,蒋某某用瓦片将刘某甲头部打伤,刘某某为刘某甲儿子,得知其父亲被打伤后便纠集王某某等人赶到现场伺机报复,在出警民警将刘某甲送往医院看伤后,刘某某纠集王某某等人手持木棒找寻蒋某某儿子蒋某丁,蒋某丁被迫躲在邻居安某某家中。刘某某、王某某便持木棒对安某某家门窗进行了打砸,随后又持木棒逼迫蒋某丁母亲张某某、大姐蒋某甲、妹妹蒋某乙和其儿子蒋某丙当众下跪,持续时间达二十多分钟,现场多人围观,造成恶劣影响。现场群众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了制止。
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案件发生在2005年,卷中未有刘某某寻衅滋事报案材料;被害人张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在诉讼时效内未有控告,(卷中只有蒋某林举报,时间为2019年9月6日、9月9日),距今案件经过15年,已过寻衅滋事罪10年追诉时效;2005年7月27日,蒋某某致伤刘某某父亲刘某甲已调解处理(蒋家赔付医药费等11700元,双方约定:“今后不再以此为由发生纠纷,亲属子女不得再参与此事,引起打架,后果自负”)。
本院认为:王某某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在2005年4月,侦查机关立案时间为2019年12月4日,期间未有妨害侦查情形存在;被害人张某某、蒋某甲、蒋某乙、蒋某丙未在诉讼期间控告。2005年至今已过15年,依据刑诉法第十六条(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决定不起诉王某某。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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