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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离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离检刑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5********5218,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号,住**区**装饰城。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28日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0 日向离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2019年6月5日作出撤回起诉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撤回该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区**庄、**庄等地以每一万元收取60元至100元不等的手续费为他人代还信用卡,后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利用POS机将所代还款刷卡套现。刷卡金额累计数额达3944250.8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批准逮捕时涉嫌犯罪。但根据法释(2019)1号《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变更为500万元。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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