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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方城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8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下午15时许,在方城县**村**王王某某家,因王**打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儿子王**,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哥哥王**发生争吵,王**持刀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用木椅抵挡并砸伤王**左胳膊。经方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王**因家庭琐事殴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儿子,后又持刀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用木椅抵挡时用椅子砸伤王**属制止王赖孩持刀行凶行为,造成王**轻伤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犯,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款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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