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玉某某·艾某)(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玉XXX,男性,19XX 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XXXX17,回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派出所,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陶家宫XX村1队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玉XX酒后驾驶新L·GXXX号牌的白色大众机动车从哈密市伊州区XX乡路段从西向北行驶至ZXX路33公里处时与由北向西行驶的新L·CXX号牌的白色大众捷达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玉XX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249毫克。哈密市伊州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玉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新L·CXX号牌的白色大众捷达机动车驾驶人XX在此次事故罪负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玉XX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8日案发,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符合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作法定不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玉XX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1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