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焦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人。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打电话约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在西峰区人民医院门口等待被害人王某下班,王某从医院出来后,朱某以要王某帮忙恢复用王某身份证注册的微信账号为由,将王某骗至区医院后门,王某发现朱某的另外两名朋友米某某和陈某也在门口,遂感觉不对劲后尝试离开,朱某拉住王某胳膊不让离开,并打电话叫来朋友的出租车,将王某推上出租车后排,朱某上车坐在副驾驶位,让焦某某也上车坐在了后排,朱某要求司机驾车在街道转,后又要求司机将车开往巴家咀水库沟里。王某在车上偷偷用手机向叔叔李某某发微信求救,称朱某将其带走了,快打110报警。被告人朱某发现王某用手机发消息就将王某手机夺下将手机卡拔下扔掉。被告人朱某将王某带到巴家咀水库附近一偏僻沙场下车,让出租车离去,并以要和王某说谈对象的事情为由让焦某某远离。期间,朱某要求王某打开手机叫王某男朋友也过来,王某不愿意,朱某遂用头部在王某头上撞击几下,王某被撞倒后朱某又在王某身上踢了几脚,焦某某见状劝阻朱某。之后被告人朱某继续对王某语言纠缠,不让其离开,直到天快黑时,焦某某打电话叫来朱某的朋友秦谋、张某某劝说朱某将王某送回,朱某才同意返回,几人乘车到达西峰区后官寨乡南佐村街道,朱某将王某的手机还给王某,带着王某乘车返回西峰,焦某某、米某某等人也另行乘车返回西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无事前合谋,没有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