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潘甲某,曾用名潘乙某(绰号:八大金刚之一),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永城市**镇**村委会**村*组**号,现住永城市东城区**室。因犯流氓罪于1986年4月19日被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6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患有重大严重疾病)。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甲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重婚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3日三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998年至200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潘甲某与潘丙某、潘丁某(均提起公诉)兄弟三人利用家族势力,长期盘踞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通过持砍刀、木棍无故殴打王甲某、王乙某、刘甲某、李甲某、张某、刘乙某、杜某某等人和强行勒索苏某某、王丙某钱财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逐渐树立“八大金刚”“镇关西”“西霸天”等恶名,扩大自己的势力影响,在社会上形成“潘氏三兄弟”称霸一方的强势地位。后期,潘甲某、潘丁某由台前转到幕后,与潘丙某分工合作,心照不宣,积极为潘丙某等人实施犯罪出谋划策、解决问题。2008年至2014年,“潘氏三兄弟”为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纠集武校师兄弟、发小、准干亲等10余人,通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垄断永城市西城区西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市场,并插手南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市场。该组织成员比较稳定,层级比较分明,结构较为紧密。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利用长期以来非法积累的财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高息放贷、“套路贷”,在催收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用获得的经济利益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永城市社会生活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组织特征:以潘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稳定,层级分明,规矩纪律清晰明确。该组织在日常活动中,组织成员统一光头造型、佩戴大金链子、纹身(多数);制定“不向公检法工作人员放贷”“借款必须签订财产买卖协议”“严禁客户保管、拍照、复印借款手续”“放贷业务由潘丙某分配,个人放贷由组织统一催收”“严禁殴打客户,避免引起司法机关关注”等不成文规矩;要求组织成员接到命令,必须及时赶到指定地点;向组织成员提供吃喝、娱乐、发放奖金;向组织成员分发放贷业务进行盈利等。如违反组织规矩,对违反者辱骂、冷落或不分配放贷业务。该组织层级分明,在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和潘丁某幕后参谋下,潘丙某直接向刘丙某、葛某某、陈某某、韩某(均提起公诉)等人发号施令,然后分别由刘丙某对马某、王丁某、李乙某(在逃)传达指令,葛某某对洪某、赵甲某、蔡某某、陈某某(在逃)传达指令,该组织通过上述方式对组织成员进行管理、约束。潘丙某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犯罪组织的一切事务,支配、控制组织的资产,对组织成员随时发号施令,亲自组织、策划、指挥组织成员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犯罪组织中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是组织者、领导者。潘丁某、刘丙某、葛某某直接听命于潘丙某,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时间在犯罪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积极参加者。陈某某、韩某、马某、王丁某、洪某、赵甲某、蔡某某(均提起公诉)多次参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是该组织的一般参加者。该组织依托兄弟、夫妻、准干亲、发小、师兄弟等亲属及特殊社会关系,组织结构较为紧密、牢固。
2、经济特征:潘丙某通过长期培养、扶植该组织的骨干势力,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08年至2014年,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和潘丙某、潘丁某等人依仗自身恶名,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及违法开发小产权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14年至2019年,该组织依靠多年积累的巨额财富作为本金,借助其他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平台开展放贷业务。为进一步谋取高额利益,该组织利用他人急需使用现金的心理,以“利息低、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采用非法高息放贷、“套路贷”等方式,诱骗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向其借款,通过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持续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形成以后,为笼络人心,保障组织稳定,将违法犯罪所得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福利、支付诉讼费用和提供生活开支,购置汽车、砍刀、匕首、扩音喇叭等作案工具,以及组织成员吃喝、娱乐等,共计开支376余万元,以此豢养组织成员、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截至案发,公安机关共冻结该组织银行存款745余万元,扣押现金57900元,查封房产62套,扣押汽车7辆及手表、玉石、字画等物品。其中,查封潘甲某房产3套,扣押车辆2部,冻结银行存款52004.16元。
3、行为特征:该组织为了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多次组织人员,持刀具、棍棒无故殴打王甲某、王乙某、刘甲某、李甲某、张某、刘乙某、杜某某等多名无辜群众,欺压残害百姓,逐步形成“八大金刚” “镇关西”“西霸天”等恶名。该组织依仗恶名,通过殴打、侮辱、唆使他人阻工等方式,控制永城市西城区西关区域并涉足南关区域共10余处房地产开发工程,实施敲诈勒索其他房地产开发商、侵占合伙人盈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积累了巨额财富,逐步形成气候。该组织在利用“套路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先是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借款人签订虚假购房(车)合同、虚假房(车)款收到条、借款数额虚高的明显不利于借款人的协议。后为躲避打击,使用“软暴力”手段逼债,到被害人家中、工作单位、经营场所,通过实施聚众造势、喇叭吆喊、言语辱骂、锁门阻工、贴身跟随、送花圈、拉条幅、堵锁眼、锁车轮等扰乱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的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形成双重心理控制,使之产生恐惧、恐慌心理,干扰民生、破坏基层稳定,该组织具有明显的暴力行为特征。
4、危害特征:以潘丙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及其周边村庄,多次组织人员,持刀具、棍棒殴打无辜群众,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树立非法权威,形成自身恶名,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导致群众心里恐慌、安全感下降。因惧怕“潘氏三兄弟”恶名,被害人王甲某、王乙某、张某、刘乙某、杜某某、蒋甲某等人担心被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处理,致使王乙某、刘乙某等多名群众迫于无奈,背井离乡,不敢在永城市生活;该组织通过非法占用永城市西城区西关区域土地,违规进行小产权房屋开发,攫取巨额非法利益;该组织使用殴打、侮辱等手段,对合伙股东形成心理强制,以“干股”“低价入股”等方式强行加入西关区域房地产开发工程,均分收益,肆意剔除合伙股东,侵占共同盈利;该组织干扰、破坏西关区域房地产开发行业生产经营,插手他人房地产开发工程,打击外来房地产开发人员,多次敲诈勒索钱财,对小产权房开发行业的经营形成垄断;该组织利用自身恶名把持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集体土地出让事项,扰乱基层政权,干扰基层组织正常工作,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在永城市西城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利用“套路贷”实施违法犯罪时,该组织多次使用“软暴力”手段,通过到被害人家中、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非法逼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金融领域的正常行业秩序,破坏永城市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生产秩序,致使不能正常经营,搁浅至今。导致多名被害人长期不敢举报、控告,部分被害人背井离乡、妻离子散、精神抑郁、意图自杀,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重破坏了永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1998年8月19日,被不起诉人潘甲某伙同吴某某、赵乙某、侯某某、蒋乙某到永城市高庄镇葛店煤矿准备殴打王书生,寻找王书生未果后,潘甲某等人来到王书生岳父苗振江的办公室,潘甲某指使赵乙某等人掐住苗振江的脖子,随意毁损屋内电视机、录音机等物品。当日下午,潘甲某、吴某某、赵乙某、侯某某、蒋乙某在从永城市高庄镇回城的路上,途径高庄镇余庄桥发生堵车,潘甲某、吴某某、赵乙某、侯某某、蒋乙某等人无故殴打刘戊某,打掉其半颗牙。
2、1999年4月8日14时,潘丙某酒后在永城市西城区人民路与李丙某(因涉黑另案判刑)等人相遇,因李丙某脸上有伤疤,潘丙某故意摸李丙某的脸,当着李丙某家人说李丙某“孬脸”,无故滋事,引起双方相互辱骂、撕扯,后潘丙某电话邀集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和吴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前来殴打李丙某,引起双方互殴。
3、2010年10月,被害人程某某、王己某、高某某三人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潘氏三兄弟”等人开发的金玉花园小区西侧开发鑫和小区。为方便出售金玉花园小区房屋,被不起诉人潘甲某伙同潘丙某、潘丁某、刘丙某、葛某某、马某、王丁某、李乙某(在逃)等人五次到鑫和小区工地言语辱骂,扳电机、拉电闸,阻碍施工,强迫停工。逼迫程某某等人改变鑫和小区规划,将5排房屋改建成4排房屋,并在鑫和小区建筑范围内,为金玉花园小区留四米出路,给程某某等开发商造成损失40余万元,给地主户造成损失100余万元。2012年9月,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和潘丙某、潘丁某使用铲车强行推倒鑫和小区东侧墙头,将金玉花园排水强行并入鑫和小区排水系统。事后,潘甲某、潘丙某、潘丁某支付刘丙某、葛某某、马某、王丁某、李乙某工资福利8万余元作为鼓励。
4、2011年6月份,被害人曹某某、彭某某、潘戊某等人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开发嘉禾园小区时,被不起诉人潘甲某伙同潘丙某、潘丁某无故向曹某某、彭某某、潘戊某索要200万元费用未果,便唆使南园村村民黄某某、胡某某、母某某(已故)以嘉禾园小区工地占其土地未赔偿为由,辱骂挖掘机司机,阻碍施工,潘甲某、潘丙某、潘丁某、刘丙某、葛某某、马某、王丁某、李乙某(在逃)等人多次到现场捧场架势,致使工地无法施工。
5、2013年10月28日,河南展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蒋某某通过商丘市光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向潘丙某借款100万元,蒋某某还款3.9万元。2014年10月光大公司倒闭后,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和潘丙某带领刘丙某、马某、赵甲某、蔡某某、李乙某(在逃)等人到永城市东城区蒋某某的服装厂,以不让工人干活、言语辱骂、锁门等手段阻止工厂经营;以贴身跟随、言语侮辱等手段两次到尚水国际蒋某某办公室滋事,索要本息。同年11月13日,蒋某某被迫将100万元全部还清。
三、敲诈勒索罪
1、2011年6月份,被害人曹某某、彭某某、潘戊某等人在永城市西城区南园村开发嘉禾园小区时,被不起诉人潘甲某伙同潘丙某、潘丁某唆使黄某某、胡某某等人以嘉禾园小区工地占其土地未赔偿为由,辱骂挖掘机司机,阻碍施工,给曹某某等人施加压力,致使工地无法施工。曹某某等人被逼无奈,为能顺利开工,通过中间人王庚某、郭某某、赵乙某等人给潘甲某、潘丙某、潘丁某调解,2011年7月26日上午,在永城市东城区至尊咖啡二楼包房内,潘甲某、潘丙某、潘丁某等人以违规建房、影响采光、占用村民土地相要挟,敲诈勒索嘉禾园小区开发商曹某某等人现金100万元,其中潘丙某、潘丁某、潘甲某得款60万元,黄某某、胡某某得款40万元。在潘戊某家,曹某某向王庚某、郭某某支付好处费2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潘甲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1月9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潘甲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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