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潘学会)(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9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在未取得《成品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浙K91****号厢式货车改装成油罐车,在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头上老鼠梯4号附近空地,将其收购的柴油销售给过路的货车驾驶员等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81159元。

2019 年11 月19 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双黄乡头上老鼠梯4号附近空地被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被扣押未销售的柴油共计0.7吨,经鉴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331.6元。

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因《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日被废止,故被不起诉人潘某某的行为因法律发生变化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