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潘某某)(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潘**,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住******庄16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潘**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方城县**镇**村部北边有20亩集体耕地,由苏**、华**等人共同种植,2019年5月27日,在苏**、华**等人对该块土地上小麦进行收割时,华**联系被不起诉人潘**喊来两台收割机和拉麦工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在苏**、华**等人收割小麦时联系收割机和拉麦工具,该行为属正常帮忙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潘**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