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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江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4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余干县禾山初中教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组,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5月3日余干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早上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家门口发现三、四辆警车和小车往**乡**村方向开来,遂用微信给有诈骗嫌疑的江某甲发送“来了三、四辆警车”、“还有小车”的信息,江某甲未回复信息,江某甲、江某乙于2020年4月26日被余干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案发后,江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江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窝藏、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江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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