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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梅某某)(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52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21952*,汉族,初中毕业,住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因赌博于2019年11月11日被中原油田直属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中原油田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 11月19日被中原油田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和黄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苏北路地下室内为小区内参赌人员提供麻将桌2张,参赌人员赌注为5元、10元,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黄某某收取台费35元,截止2019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收取台费3360元(案发后,已退至侦查机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在小区地下室内为自己和他人打麻将提供麻将桌,参与人员赌注为5元、10元,属于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其提供场所收取35元费用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故梅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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