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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桑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濂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200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柴桑区**镇**村**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濂溪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濂溪区公安分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

2020年4月10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冒充网贷平台“牛人有品pa”的客服,使用手机号1560702****拨打被害人鲍某某电话,以催收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鲍某某转款支付人民币9000余元。期间,犯罪嫌疑人桑某某按照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授意,添加鲍某某的微信推送了公众号“牛人有品pa”,并使用微信账号接收了部分被骗款项再转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已起诉)以替网贷平台催收借款为名,要求犯罪嫌疑人桑某某帮忙向客户推送网贷平台的微信公众号和收取所谓还款,犯罪嫌疑人桑某某信以为真。

2020年4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冒充网贷平台“牛人有品pa”的客服,使用手机号1560702****拨打被害人鲍某某电话,称其有一笔网贷需要偿还。被告人杨某某安排犯罪嫌疑人桑某某通过微信号“S1140767439”向鲍某某推送了“牛人有品pa”微信公众号,并自行向鲍某某发送了中国农业银行账号62284807088********(账户名陈某某)用于所谓还款。鲍某某登录该公众号输入个人信息发现有3012.6元欠款。其后被告人杨某某以银行账户出错、需支付双倍违约金等为由,骗取鲍某某转款支付共计9036.6元。其中支付宝转款支付8036.6元、微信红包支付1000元。微信红包1000元到账后,犯罪嫌疑人桑某某全部转给了被告人杨某某。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桑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向濂溪区公安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meitu手机1台;2.书证:受案登记表、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单、支付宝转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表;3.被害人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犯罪嫌疑人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扣押照片、meitu手机同设备登记号码截图、基站位置图、手机联系人截图。

本院认为,桑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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