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杭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4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马鞍山市和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杭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7日至2021年1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杭某某在牛屯河外河杭泊站东西两岸水面下共设8条、分别长约10米的地笼网捕鱼。2020年9月14日凌晨4时许,功桥派出所民警在长江禁捕巡查时,将正在收地笼网的杭某某抓获,同时查获杭某某捕得的渔获物共计1.955公斤。
被不起诉人杭某某于2020年12月22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杭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已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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