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中市汉台区**镇**村*组。1995年8月因犯盗窃、抢劫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09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12月23日向本院提请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为控制汉中市汉台区**镇各村建筑工程,攫取不法经济利益,便伙同手下的杨某某、史某、薛某等人,筹划在汉中市汉台区**镇**村、***村、***村、**村组建成立张某某控股的**运输公司分公司。为达到表面上名正言顺的承揽当地运输工程的目的,张某某等人采取软硬兼施的方法,要求**村、***村、***村、**村村委会与**运输公司签订“入村联合成立运输公司协议”,以此达到借用上述村委会之名,垄断村委会所辖区域的工程项目。
2017年10月份左右,张某某等人为准备在**村挂牌成立**运输公司**分公司时,约请刘某某(时任**村支书)、马某某(时任**村主任)吃饭,刘某某、马某某当即对挂牌成立分公司及签订协议一事表示不同意。在没有签订协议和征得村委会许可的情况下,张某某安排杨某某等人将提前准备好的“**运输公司**分公司”牌子带上,并纠集史某、薛某等十余人来到**镇**村委会举行“挂牌仪式”,当天村委会因周末休假仅有一名值班人员杨某某在场,杨某某因惧怕张某某等前来挂牌的人,逃离村委会,未敢阻拦,现场有村民围观。后张某某等人强行在村委会标牌旁边挂上“**运输公司**分公司”的标牌,并在村委会院内放炮“庆祝”。挂牌结束后,张某某、杨某某、史某、薛某等人在**镇**酒店聚餐“庆祝”。
挂牌事件结束后,村主任马某某发现村委会标牌旁挂上了“**运输公司**分公司”的标牌,当即就将运输公司标牌撤下。后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多次找村支书刘某某签订协议,刘某某因惧怕张某某等人避而不见。张某某等人再次约请马某某吃饭,要求马某某与其签订“入村联合成立运输公司协议”,马某某再次表示拒绝,并与张某某等人因此发生语言冲突,史某、薛某随即对马某某进行殴打。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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