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住第八师**团**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朋友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在**团“**休闲吧”二楼888号包厢唱歌娱乐,被害人王某某与朋友吕某某等人在该休闲吧一楼618号包厢唱歌娱乐。当晚21时许,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吕某某偶遇朋友刘某某,随刘某某进入888号包厢,随后在包厢内无故掌掴杨某某,将其嘴部打伤两人发生争执被他人劝阻,吕某某被刘某某等人强制带出888号包厢后,仍不听劝阻,多次试图冲进包厢,继续纠缠杨某某。王某某得知后,同吕某某冲进888号包厢,扬言要将打吕某某的人弄死,王某某一脚将杨某某踹倒在地,杨某某起身后与王某某扭打在地,相互用拳头击打对方,造成王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八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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