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镇**村**组,因涉嫌强迫劳动罪,经商州区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6日被商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劳动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8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左右的腊月,白某某借秦某某赌债8000元,约定还款1万元。秦某某找白某某索要欠款,白某某无力偿还,秦某某让其妻弟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将白某某带到其选矿厂强迫劳动18天。白某某家属知道后筹集1万元还给秦某某。白某某迫于秦某某的势力和恶名不敢报警。
本院认为,杨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强迫劳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因白某某未向公安机关报警,该案没有被立案侦查,该案追诉时效为五年,在追诉期内白某某亦未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且此后杨某某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故杨某某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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