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平市院侦查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现住陕西省兴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月24日被兴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3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28日16时许,在兴平市县门西街工贸市场路口,被害人某某某骑车将被告人付钊擦碰导致双方发生口角,付钊(另案)先后叫来符朝气(另案)、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付钊、符朝气从杨某甲开来的出租车后备箱取下砍刀将某某某、张恒涛砍伤,经兴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某某、张恒涛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被不起诉人杨某甲于2019年1月24日到兴平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该犯罪已过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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