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甲,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5****,回族,专科毕业,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城关镇**路**住宅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
1、2015年10月份左右,因李某某甲与王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李某某甲纠集徐某某(小名徐某某乙)等人到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王某某家要钱,徐某某等人连续两天在王某某家大门口扯上写有“王某某欠债不还,天理难容”字样的白布条在王某某家滋事,对王某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2016年6月份左右,因李某某甲与王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李某某甲欠李某某乙(新某某妈)钱,李小慧一直向李某某甲要钱,李某某甲称自己没有钱但王某某欠其有钱,后李某某甲领着李某某乙到王某某家,并让李某某乙住在王某某家逼迫王某某还钱,之后李某某乙一直在王某某家住了三四天,后李某某乙因家中有事回古庄店家一趟,李某某乙再次回王某某家的时候发现王某某家的门被锁,李某某乙进不去就回家了,又过了几天,李某某甲纠集其丈夫王某某、其女儿彭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小名李**)到王某某家要钱,但王某某的兄弟王某某乙在家里不出去,李某某甲等人将王某某乙从王某某家里捞出去,后李某某甲用链子锁将王某某家大门锁住,又用红色油漆在王某某家房子上写上“老赖”、“此房有争议”等字样,王某某家大门被锁长达42天,导致王某某家人无家可归并且王某某家饲养的兔子、鸽子、鸡子全部死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份左右,李某某甲因与王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纠集徐某某等人到方城县城关镇育才路王某某家要钱,徐成等人在王某某家大门口扯上写有“王某某欠债不还,天理难容”字样的白布条在王某某家滋事,对王某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2、2016年4月11 日,李某某甲与王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王某某儿子名下房产卖给李某某甲,合同书签订一个月内过户,且由签署了房屋租赁协议,王某某租住该房。
2016年6月份左右,李某某甲欠李某某乙钱,李某某乙一直向李某某甲要钱,李某某甲称自己没有钱但王某某欠其有钱,后李某某甲领着李某某乙到王某某家,并让李某某乙住在王某某家逼迫王某某还钱,之后李某某乙一直在王某某家住了三四天,后李某某乙因家中有事回古庄店家一趟,李某某乙再次回王某某家的时候发现王某某家的门被锁,李某某乙进不去就回家了,又过了几天,李某某甲纠集其丈夫王某某、其女儿彭某某、李某某乙、李某某丙(小名李**)到王某某家要钱,但王某某的兄弟王某某乙在家里不出去,李某某甲等人将王某某乙从王某某家里捞出去,后李某某甲用链子锁将王某某家大门锁住,又用红色油漆在王某某家房子上写上“老赖”、“此房有争议”等字样,王某某家大门被锁长达42天,导致王某某家人无家可归并且王某某家饲养的兔子、鸽子、鸡子全部死亡。
本院认为,李某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制止或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2015年10月份纠集人员扯白布条事件,是在买卖合同签订前有债务纠纷引起的行为,按照两高解释该行为不构成犯罪。2016年6月份李某某甲的行为系买卖合同签订后,合同生效,所有权尚未转移,在这个过程中采取的过激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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