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检公二刑不诉〔2017〕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602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巷**号,山西**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山西**公司)业务员。2017年3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决定将该案与山西**公司冯波等人集资诈骗案并案审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5年间,山西**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波在明知公司无理财资质也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安排公司业务员对外公开宣传公司的理财产品,谎称产品系与银行合作,保本保息,与投资人签订协议,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2013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介绍5名投资人向山西**公司投资共计84万元人民币购买公司的理财产品,后投资人均收回本金及利息。

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