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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李某某)(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5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奇台县,现住木垒县**乡**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3日至9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潘某某瞒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用伪造的户籍信息向奇台县社保局申请为李某某办理养老保险,并补交费用49311.27元。办理成功后,2015年1月至2017年11月,李某某共领取养老保险金47671.26元。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经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其骗领的养老保险金及缴纳的部分参保费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未实施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养老保险金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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