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息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42********,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住息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于2019年11月24日退回息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息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从2014年至今在未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下,多次私自向****镇***街道摆摊的商贩及附近店面以收取卫生费为由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随意打骂群众,毁坏、掠夺商品。
2016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收取摊贩何某甲3元钱,并用椅子砸何某甲的肩膀,拿走何某甲两个西瓜;2017年6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非法收取摊贩何某甲3元钱,用手扇了何某甲几巴掌,并拿走何某甲一个西瓜;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何某甲收取卫生费时,用脚踢了何某甲几下,并抱走何某甲的青菜;2018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向何某甲收取卫生费时,用手掐住何某甲的脖子,并用何某甲的拖鞋打其脸部,后将拖鞋扔到炉子上烧掉。
2016年6、7月份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收取摊贩王某甲5元钱,并对王某甲胸部打两拳,将其蒜摊踢散。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王某甲非法收取卫生费共计两千元左右。
2016年冬天的一天9点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向摊贩付某甲收取费用时,拿着钢筋追打付某甲的丈夫项某甲,并将其吓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向付某甲非法收取卫生费共计400余元。
2018年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向摊贩项某乙收取费用时,掐住项某乙的脖子。
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向摊贩陈某甲收取费用时,将陈某甲的秤砣拿走,并将其鼻子打出血。
2014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向摊贩周某甲收取费用时,向其肩部打了两拳;2017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将周某甲摆摊时使用的椅子抢走。
2014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街村十字街非法向摊贩张某甲收取费用时,用其摊位上的秤砣将其头部砸伤。
2014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多次向***镇***街村十字街摊贩余某甲非法收费,每次5元、15元不等;向程某甲非法收费每次1元,共计500元左右;向关某甲非法收费每次1元;向吕某甲非法收费每月5元共计300元左右;向毛某甲非法收费每次1元、2元不等,共计500元左右;向周某乙非法收费每次1元;多次向***镇***村门店老板曹某甲、代某甲非法收费每月10元,每年1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